正规买球官方官网(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助学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行办法》(财教(2007)92号),以及《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91号)的规定,结合正规买球官方官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正规买球官方官网(股份)有限公司全日制三年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0元。如资助标准有调整,由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无违纪违规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一)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含通报批评)且尚未解除者:
(二)在校期间吸烟、酗酒,且生活铺张浪费者:
(三)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正规买球官方官网(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按各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合理分配各系(部)的名额,报学生工作部(武装部)领导及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后将计划下达各系(部),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根据评选条件及各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合理分配各年级(或专业)名额,并将分配名额在本系(部)公布。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全校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各项工作。系(部)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本系(部)国家助学金评定的各项工作,接受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导和监督。各系(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具体要求,报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备案。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严禁以演讲、答辩、投票等形式确定国家助学金名单。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系(部)提出申请,并递交《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精神,各系(部)按照学生申报情况组织评审,按以下顺序等额确定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
(一)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低保家庭子女;
(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按量化分数高低、兼顾公平原则等额确定;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量化分数高低、兼顾公平原则等额确定;
(四)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按量化分数高低、兼顾公平原则等额确定。
资助名单在各系(部)范国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资助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武装部)。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部)名单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并报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金分两学期发放,每学期发放1500元,由学校财务处直接发至学生个人银行卡。
第十五条 各系(部)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助学金评审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后,各系(部)应教育学生合理安排使用,切实将国家助学金用于个人学习、生活。如发现学生有不良消费习惯(如吸烟、酗酒、铺张请客、通宵上网等),经举报查实后,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资格。获国家助学金期间,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纪律的,取消该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资格。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金是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系(部)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每学期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书面汇报自己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情况,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抽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